※密件 |
請傳 雲林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電話:5348585、5332190 |
傳真:5333095(自動) 5348530(非自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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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ylhg123@mail.yunlin.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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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自99.01.01起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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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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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 |
通報單位 |
□醫院 □診所 □衛生 □警政 □社政 □教育 □司法 □113 □防治中心 □ 移民業務機關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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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員 |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法人員 □ 移民業務人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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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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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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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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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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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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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通報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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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 被 害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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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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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別 |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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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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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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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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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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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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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宅】 【公】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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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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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絡人: 電話: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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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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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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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別 |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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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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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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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宅】 【公】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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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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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實 |
□被害人有受暴事實,經確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 □被害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通報之情形 □被害人堅持立即聯絡防治中心主責社工員,且個案之緊急情況於當下無法處理 □被害人被安置,相對人或家屬以孩子生命安全威脅通報人員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 |
家庭暴力事件(婚姻/離婚/同居/老人/其他) |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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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二)第28條第1項。 □(三)第30條:第 款。 □(四)第36條第1項:第 款。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非兒少保護事件之受案評估摘要(以下由受理通報單位人員勾選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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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聯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二、評估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三、連繫方式:□面談 □電話 □家訪 □書函 □網路 □其他 四、連繫對象:□被害人本人□家屬或安全聯絡人□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其他 五、本案是否為本直轄市、縣(市)管轄? □是 □否,擬轉 處理。 六、案情評估:被害人有下列情事(可複選): □被害人生命有立即性危險 □被害人因家暴需要住院治療 □被害人人身自由受控制以致求助困難 □被害人生命有危險之虞,包括(□被害人相信相對人將來可能會殺害他□相對人曾勒/掐被害人□相對人持武器或工具 威脅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相對人的暴力傾向有變嚴重的趨勢) □相對人疑有精神疾病或是有藥酒癮,且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被害人有求助動機或需社工關懷支持 □被害人有自殺意圖或行為 □被害人身體有明顯傷害 □被害人情緒憂鬱或焦躁不安 □被害人資源系統薄弱或是 無法取得資源 □被害人遭相對人於公開場合毆打或羞辱 □被害人曾有通報紀錄或有再度受暴之虞 □相對人疑有自殺傾向□暴力發生頻率達每月1次以上 □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少年 □其他 七、開案評估: □是 □否(請敘明原因) 八、評估人姓名 ;職稱 ;機構主管人員核章 |
填表說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62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第28條第1項: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第30條: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第36條第1項: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第 1款: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第 2款: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第 3款: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第 4款: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